《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实施,对出口企业有什么影响? 发布日期:2024-11-26 13:30 点击次数:148
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税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税法》第66条删除了“清税前置”条款,直接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先行缴纳税款。
在此背景下,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共有8章84条,im钱包官网对税款的计征、税款缴纳、特殊情形税款征收、税额确认、税款的退还与补征、追征、税款担保、税收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将于2024年12月1日与关税法同步施行。
此次变化新增的主要有: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3、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按照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并在汇率波动较大时可调整。
4、明确税率与计征汇率需按照完成申报之日计算以及两步申报、撤销报关单适用税率、汇率的规定。
5、企业发现多交关税的,可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